鱼峰区法院依托网络建立财产保全到期预警机制

 

2004年11月24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柳州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蒙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系移送管辖案件,在此之前,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告柳州地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的135000元。柳江法院在移送案件时委托鱼峰区法院办理续冻手续。由于该院受理案件后不久,就是春节期间,春节过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发现该案保全措施已逾期,上班第二天承办案件的法官就到银行办理了续冻手续,避免了当事人财产损失。如果不及时办理续冻手续,将导致被冻结的款项被划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严重后果。

鱼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曾光明从该案吸取教训,向院领导建议,要求利用本院网络办案系统建立保全财产预警机制,防止保全财产逾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建议得到了该院领导的重视,及时与网络开发公司联系,设置了保全财产到期预警机制。该机制只要承办案件法官采取保全措施,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强制措施标的物、产权所有人、处理结果等内容填写在电子表格里。预警系统就会有相应的提示,正常保全措施用青色指示标志,届满前20前用蓝色指示提醒快逾期保全,逾期则用红色指示提醒已超期保全。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体系,避免保全财产流失,如立案、院庭长、审监庭、监察室、政工科“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案件流程交接管理制度等,对保全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为规范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制定了《关于规范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暂行规定》。建立财产保全到期预警机制,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保护了审判人员。(曾光明、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