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未及时维护,引起人身伤害要担责

2004年10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市政设施未能及时维护,导致一当事人在人行道上行走时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补偿原告黄女士人民币2300元。至此,本案划上了一个完整的句号。

2003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黄女士到柳州市柳石路水产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当行走到大南天凉茶店门前(广西龙潭医院公共汽车四路站牌)的人行道斜坡处时,因该斜坡未填平,有一凹槽,黄女士的右脚被陷进槽内抽不出来,致使黄女士跌扑在地。后经广西龙潭医院诊断为右侧第五跖骨骨折,黄女士为此住院半个月,花去医疗费3295.53元。

经查,2003年2月至年4月,柳州市煤气公司因铺设煤气管道而占道施工,施工完后交由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进行维护,市政维护管理处没有及进行维护,将施工时遗留下来的斜坡拆除,黄女士摔伤脚后,找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市政维护管理处即在黄女士摔伤脚一星期后拆除了人行道上的斜坡。为此,黄女士多次找市政维护管理处和柳州市煤气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今年9月2日,黄女士一纸诉状将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第三人柳州市煤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29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元,护理费360元,合计3880.53元。

10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只要求被告补偿人民币2300元,被告表示同意。于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