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起纠纷,石头堵家门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之间应该团结互助,相互尊重,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因动产发生纠纷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进行处理。而本文的当事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就不是那么很有理智,做出与法律与道义相悖的行为,导致麻烦缠身。

 200463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纠纷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1、被告蔡坤、蔡文林、蔡文忠赔偿给原告肖世伦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2、驳回原告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元,其他诉讼费162元,合计47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肖世伦负担414元,被告蔡坤、蔡文林、蔡文忠负担62元。

原告肖世伦诉称:2003年2月12日,原告被三被告打伤住院,3月13日出院。2003年4月4日,三被告无故用小四轮翻斗车拉了三车大石头堵住原告家大门口唯一的一条通往外界的历史性通道,并在石头上面泼满粪便,给原告的出行与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被堵24天之后,经乡政府出面被告才把石头运走,但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三被告的恶劣行为,原告堆放在自家院里的牛粪、鸡粪无法运送出去,堆放在田边的甘蔗种也因无法及时种植逐渐干枯,用于种植甘蔗的五亩五分地只能被荒废,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610元。由于三被告所堵在大门口的石头犹如堵在喉咙,散发着恶臭的粪便不堪入目,原告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精神压力十分巨大,为此,村委、乡政府、派出所出面进行调解,柳州电视台也对此事进行报道。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1、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10元;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0元。

被告蔡坤、蔡文林、蔡文忠辩称:因为原告将石渣倒在被告的菜地,将菜压死。为此,我们向村委会反映,要求原告把石渣清除,但原告对村委会的调解置之不理,被告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找村委会又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与原告再次发生冲突,只好采取下策,用石头堵路,给原告一个醒悟,但被告并未在石头上泼满粪便,原告要求赔偿没有理由和证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均系柳州市社湾村第七队的村民,双方的房屋相邻。2003年2月,原告被三被告打伤住院,原告出院后,2003年4月4日,三被告用石头堵住原告住处大门口一条通往外界的历史性通道,给原告的出行与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原告称由于三被告的行为,使得原告堆放在自家院里的牛粪、鸡粪无法运输出去,因此原告的甘蔗种无法及时种植,用于种植甘蔗的五亩五分地只能被荒废。被告辩称是由于原告将石渣倒在被告的菜地,因此才运石头堵住原告的路,但并未在石头上泼粪便。原告认为自己并未将石渣倒在被告的菜地上,而只是用石渣来铺路。因双方的矛盾一直未能解决,在堵路24天之后,经乡政府协调,原告清除了菜地边的石渣后,三被告将堵在原告家门口的石头搬开。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酿成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柳州市社湾村的村民,且双方的房屋相邻,在生产和生活中,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精神,互相帮助、团结合作,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用石渣铺在自家菜地上,不是用正当的途径积极处理好与原告的纠纷,而是径自采用石头堵在原告家门口的通道的做法,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妨碍了原告正常的生活秩序,被告的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批评。虽然在乡政府的协调下,被告已将石头搬走,但被告堵路长达24天,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因堵路造成农家肥不能运输出去,造成五亩五分地的甘蔗不能种植而导致荒废的经济损失5610元,无事实依据且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完全采纳。被告是否将粪便泼在石头上,原告也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法院无法确认。但考虑到被告的行为确给原告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