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炒股 “炒”出官司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委托理财合同发生的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唐某某应赔偿原告宋某某经济损失155000元;被告唐某某应给付原告宋某某投资收益7200元。案件受理费4754元,其他诉讼费95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803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

2003年1月3日,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双方签订一份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人民币103900元,委托被告按国家证券交易规则进行理财,如果出现亏损,被告负责全额赔偿(发生战争和严重事件造成股票崩盘,三个月内大盘指数狂跌1000点以上除外)。在合同中,双方还对收益的分配进行了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由于被告在理财初期,帐面赢利10000余元,因此,原告决定加大投资。2003年1月1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内容一样的委托理财协议书,原告增加投资人民币200000元。2004年初,合同期满,原告帐面资金亏损100000余元。应原告的要求,被告两次共退回原告资金人民币64000元,双方同意原告以余款240000元继续委托被告进行理财。2004年1月10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为期半年的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被告保证原告投资的最低半年收益不低于3%,若低于此数,被告负责补够。在合同中,双方对收益的分配重新进行了约定。2004年7月10日,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核实,原告投资的资金共损失了人民币1550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要按双方的协议,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未能兑现。故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其理财,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原告投资的资金损失了人民币155000元,按照双方在合同当中的约定,应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为此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资金损失人民币155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被告保证原告投资的最低半年收益不低于3%,若低于此数,被告负责补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收益金7200元,是有根据的,法院亦予支持。被告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