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柜台手机,领刑又挨罚

2004年7月14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抢夺柜台手机的被告人凌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凌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现年27岁凌某,广西玉林市人,合山市矿务局职工。2004年3月19日18时许,凌某窜至柳州市鱼峰山商业城一楼某通信摩托罗拉专卖店内,以要买手机为名,趁售货员郑某某不注意之机,抢走该店一台摩托罗拉V500型手机(附带一副蓝牙耳机)就跑。某通信摩托罗拉专卖店的店员立即追撵,并汇同附近的民警和群众追至谷埠路维新巷将凌某抓获,追回了被抢的手机。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04年3月20日,凌某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抢夺罪,于2004年6月7日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凌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凌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公然抢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犯抢夺罪成立。被告人凌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凌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凌某适用从轻处罚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