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小矛盾酿惨剧 女医生硫酸泼向护士长领刑14年

因为邻里矛盾,女医生将浓硫酸泼向护士长,护士长以及身边的一名药剂师遭不同程度毁容,其中护士长身受重伤。2004年11月24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44797.1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628.26元。

现年40岁的刘某,是柳州市鱼峰区某镇卫生院医生,因邻里矛盾和工作矛盾与同事蓝某怀恨在心,于是,刘便准备了一瓶浓硫酸放置其办公室内,伺机对同事蓝某实施报复。

2004年5月21日15时许,刘某上班时见到蓝某,利用其他医务人员外出旅游,医院医务人员少之机,刘便用杯子装上硫酸,尾随蓝某至卫生院药房内,趁蓝不备,将硫酸泼到蓝某的头部、面部,造成蓝某因的头、面、身上多处烧伤;正在药房内工作的卫生院员工黄某也被硫酸泼中,黄某的头、面、颈部烧伤。蓝某、黄某被泼硫酸后,闻讯赶来的其他的医护人员和病人,对两位受害者进行了紧急医治。

蓝某受重伤,黄某属轻微伤。蓝某住院治疗期间支出医疗费41071.19元。黄某支出医疗费2834.13元。

2004年10月2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蓝某、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1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用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凤鸣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刘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