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摩托车遭查扣 暴力抗法被判刑一年

2004年4月28日下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开展市容市貌整顿以来一起妨害执行公务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1月9日上午,柳州市交通运管执法人员会同柳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防暴大队的公安人员根据柳州市市容市貌三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市区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实施方案》,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到柳州市静兰大桥东查处用二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微型面包车、残疾人专用车非法从事客货营运的行为。

10时许,执法人员发现被告人彭某与一名搭乘摩托车的乘客正在谈价钱,价钱谈妥后,彭要求乘客先付运费,乘客欲付运费时,被执法人员拦截并要求其接受调查和处理,于是,执法人员一边找搭乘托车的乘客进行调查取证,一边对彭某的搭客行为进行教育,但彭不接受教育,并欲弃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其交出摩托车钥匙,被告人彭某拒不接受,将摩托车的钥匙取下并走开,不理会执法人员。执法人员遂暂扣被告人彭某的摩托车并将之推往附近的一停车场。被告人彭某对摩托车被暂扣不服气,尾随执法人员,在距离停车场60余米处,突然从地上捡起两块石头准备行凶,乘坐在执法用车的警察宋某见状即打开车门大声喊道,“你想干什么?”,被告人彭某不但不听,反而立即将一块石头用力掷向宋某,宋某迅速关上车门,石头击中车右侧窗玻璃将玻璃击碎。之后,被告人彭某又将另一块石头从打坏的车窗掷向车内的执法人员宋某、蓝某,宋、蓝二人在车内躲避,未被击中,但二人的手掌均被碎玻璃割伤。被告人彭某作案后跑出不远即被执法人员追上抓获。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彭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