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酒不服输,借机伤他人

朋友在一起吃饭、喝酒本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可为了赌酒斗气既伤了身体也伤了感情,谭某赌酒伤人不仅赔了钱还进了班房。2004年12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谭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1297.22元。

现年26岁,家住柳江县土博镇可才屯农民谭某,2004年7月4日23时许,谭某与李某等数人在柳州市柳石路南环某饭店吃饭。为增加气氛,谭等人一起猜码、喝酒。在猜码、喝酒过程中李某讲谭某猜码水平低,谭借着酒气不服输,于是就提出与李某比酒饭量,要求各喝一瓶酒。李某表示同意,谭某拿起一瓶酒喝了几口,发现李某没有喝酒,就拿起一瓶酒从李某头上浇下去,二人遂发生冲突。斗殴中,谭某用酒瓶和板凳打中李某的头面部,导致李某头颅、耳廓多处破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第二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抓获归案。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支出治疗费用人民币1470.60元。

2004年10月25,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1月12日,鱼峰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与他人斗殴,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将他人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谭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