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副车牌索事主三千元 两被告分别领刑一年

2004年9月10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盗窃25副车牌然后进行敲诈勒索的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韦小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韦大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1辆、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1张、螺丝刀2把予以没收。

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被告人韦小范向被告人韦大能提出采用盗窃他人的汽车车牌,再向车主进行勒索钱财的方法赚钱,韦大能表示同意。于是,二人驾乘韦大能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柳州市跃进路82号门口右侧的空地等二十余处,盗走被害人龙某某等25人停放在上述地点的汽车车牌,然后在被害人的车子上留下联系电话号码及在农业银行的帐号,当被害人打电话联系时,二被告人即要求被害人将50元至200元不等的钱存入他们的银行帐号中,然后才将车牌还回被害人。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以此方法敲诈勒索上述被害人共获得人民币3000余元,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被害人龙某某于2004年3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他人撬盗车牌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该案系被告人韦小范所为,遂于2004年4月8日将韦小范抓获。被告人韦小范于归案当天协助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韦大能。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他尚未被掌握的全部敲诈勒索行为。

2004年 8月9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犯敲诈勒索罪,向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对指控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毁弃他人车牌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犯敲诈勒索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小范提出犯意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大能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韦小范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是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的行为,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韦小范、韦大能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文:欧阳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