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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疑犯敲钱财
受害者变成罪犯 被人麻醉抢劫的苏某,本是个受害者,但是,他和朋友抓到抢劫疑犯后不是扭送公安机关,面是敲诈疑犯亲属“赔钱”。结果反变成了罪犯并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004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44岁的苏某在广西南宁市工人文化宫与女青年刘某邂逅,并将刘某带回文化宫招待所的客房里。刘某乘苏某不备,偷偷在饮料中下麻醉药,苏某饮用后被麻醉,刘某遂洗劫了苏某随身携带的手机、金项链、现金价值数千元的财物。 4月27日,苏某与40岁的何某来到广西桂林市。当晚,何某在一舞厅中遇到刘某,当时,刘某携带麻醉药品在桂林寻找麻醉抢劫的目标。何某认为与苏某所描述的劫财女子相同,遂将刘某骗到漓峰宾馆其入住的客房里让苏某辨认。苏某即认出刘某就是在南宁对其实施麻醉抢劫的女子,遂将刘某抓住。刘某求二人不要将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并保证交出其抢走苏某的财物。刘某同意让家里想办法“赔”苏某人民币50000元,苏某同意不将刘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当晚,二人将刘某扣留在饭店客房里。次日,3人包一辆出租车回到柳州,入住金地大厦601房。刘某给家里打电话后,刘某的父亲来到宾馆。苏某向刘某的父亲介绍了情况,并称是刘某自己同意“赔”50000元钱的。刘某的父亲与其姑姑一起与苏某进行“谈判”,后来,苏某同意只要刘某“赔”30000元,否则就要把刘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17时许,刘某的父亲筹到20000元钱到金地大厦给苏某,但苏某认为不够30000元,不同意让刘某走,并威胁要将刘某带到其他地方。刘某的父亲考虑再三,最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3时许,公安人员出警到金地大厦601房将苏某、何某、刘某抓获。刘某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移交南宁市的司法机关处理。 9月22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涉嫌抢劫犯罪的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进行要挟,迫使他人限期交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何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由于被告人苏某、何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和罪行,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缓,被告人何某虽有好的悔罪表现,但其是累犯,依法不能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欧阳九林) 2005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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